敦促执行公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诚信社会,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将持续开展制裁、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专项行动,特发布本公告。 一、限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义务,如逾期未履行则须于十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搜查和强制审计。 二、本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凡被执行人符合失信条件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同步曝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责任人,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三、凡是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人,一律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四、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责任人持有护照的,一律采取边控措施,限制出境。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六、对符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条件的,本院将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本院受理监督举报—。 特此公告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