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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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在《瓦房店某镇政府与姜某签订的《息访协议书》是否可诉?》一文中提到,姜某某与瓦房店市老虎屯镇政府签订的《息访协议书》属于行政协议范畴,应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法院将姜某某的民事诉讼诉求予以驳回完全正确。

据裁决文书网最新公开的案例,姜某某又于年6月13日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行政协议书有效,判令被告老虎屯镇政府依据协议约定为原告缴纳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但在诉讼过程中,姜某某却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为原告缴纳商业保险,向人寿保险公司按国寿鸿福养老计划缴费(每年5万元,共10年),按照息访协议书中约定的比例,被告承担40万元的费用,由被告直接向人寿保险公司缴纳。显然,此诉讼请求已超出了当初双方原来签订的协议约定,也可以说是单方变更了当初的协议约定,自是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诉讼请求的主张上,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原告应增加“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的请求,而不是要求被告镇政府为其投保商业险。

诉讼,尤其是“民告官”的这种诉讼,有些偏门儿又专业性很强,应当得到专业人士的指点。

被告瓦房店市老虎屯镇人民政府辩称:

由于原告系农村户口,因此该协议中约定由被告承担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只能是农村的养老保险待遇款项,但由于政策的调整,现原告无法办理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故该协议缺乏履行的前提,属于履行不能。

庄河市法院经审理查明:

年12月20日,瓦房店市老虎屯镇人民政府(甲方)与姜仁福(乙方)签订《息访协议书》,约定:自年起,姜某某持续上访,反映其本人年,在老虎屯公社水利工程施工抬道轨时,右腿被打成开放粉碎性骨折,至今不能重体力劳动,伤势到现在也未能痊愈。因病痛年老无法打工挣钱,老伴也有病,使其无法保证正常生活,现恳求镇政府帮助缴纳养老保险金,彻底解决老有所养和病有所医的问题。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结案息访协议:

一、经查,由于工伤问题,甲方于年5月27日与乙方本人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元处理解决了工伤问题,又于年4月23日经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由镇民政部门按照院外五保户的标准给予一定额度的困难补助。

二、乙方因生活困难屡次到镇以上政府机关、部门上访,为彻底解决乙方将来养老带来的困扰,根据乙方提出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为乙方解决按社会养老保险方式缴纳保险金。

三、具体养老金缴纳承担比例是:甲方负责缴纳保险数的80%,乙方本人承担20%。甲方以借款形式承担乙方80%养老保险金。如乙方享受领取养老保险并且退出院外五保困难户待遇而无上访、起诉等行为,该资金则作为补贴资金处理,不予收回。否则,该项资金视为借款,依双方约定,无条件予以收(退)回……

针对案涉息访协议书中约定的“社会养老保险”,瓦房店市老虎屯镇人民政府称是指一次性缴纳继而办理退休享受养老待遇,因未约定具体的缴纳时间,年姜某某要求政府为其缴纳保险金,政府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了解得知因政策变化无法办理。姜某某认为系瓦房店市老虎屯镇政府违约,故应赔偿损失继续为其办理商业保险。

另查,姜某某于年4月2日出生,系农民。

再查,年12月31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辽人社[]号文件),该通知第五条规定,“坚决制止通过一次性趸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方式办理退休。从年1月1日起,严格禁止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趸缴或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的行为……”

庄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息访协议书》,实质上是被告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原告息访为目的签订的协议,属行政协议范畴。通过双方陈述,案涉息访协议中约定的“社会养老保险”系指通过一次性趸缴办理退休的情形。该息访协议于年12月20日签订,其中对被告按社会养老保险方式缴纳保险金的具体时间未作约定,而辽人社[]号文件规定自年1月1日起禁止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趸缴或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的行为,故该协议已客观上履行不能,原告主张被告违约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直接要求被告为其缴纳“国寿鸿福”商业保险,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姜某某诉讼请求。

协议客观履行不能,要分析导致协议客观履行不能的原因和其中的过错。年12月31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双方签订《息访协议书》的日期是年12月20日,这时文件还没下发。

如果签订协议后立即履行,就不会出现日后政策变化导致无法履行的问题。镇政府称,协议当中没有约定履行时间,这确实是当初签订协议时的一个败笔。作为镇政府而言,应该有积极履行协议义务的意识,而不是签订协议后“完事大吉”。而作为原告的村民姜某某,也应该在签订协议时约定镇政府多长时间内及时履行,以免日后夜长梦多。同时,也应该到相关部门或窗户查询,而不是等到年到退休年龄时要求政府为其缴纳保险金。

镇政府通过《息访协议书》的形式对村民姜某某作出承诺,给予姜某某的是可预期利益。姜某某也是基于对镇政府的信赖才签订的协议,镇政府理应积极地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给予姜某某一定的合理的补偿。村民虽然败诉了,但镇政府对村民承诺的利益不能赖账,不能失信于百姓。

行政协议诉讼是可以调解的,变通的办法肯定有的,本案如能调解解决,不失为一个双赢的选择。

杨财广律师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瓦房店市西长春咱路一段号,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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