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瓦房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一)

医疗待遇政策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

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方式及个人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年度由各乡镇、办事处收缴,每年收缴一次。年度,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三、参合农民住院就医补偿标准

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按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目录》等文件规定执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政策给予补偿:

(一)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元,住院补偿比例80%;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元,住院补偿比例65%;精神病患者住院免起付线,住院补偿比例为70%;结核病住院补偿起付线为元,继发性肺结核全年免起付线,住院补偿比例为80%;恶性肿瘤住院放、化疗每年度收取一次起付线标准。

(二)转诊市外医疗机构住院

经我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大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元(医院、医院、医院、医院起付线元),住院补偿比例为50%;经大连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大连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0元,住院补偿比例为40%;经我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大连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0元,住院补偿比例为30%。转到大连市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须经大连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我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否则不予支付。

(三)符合急诊住院条件并按规定在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在大连市区域内医疗机构住院的,参照转诊到大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在大连市区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参照大连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到大连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不符合急诊住院条件或没有按规定上报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四)未经转诊到大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元(医院、医院、医院、医院起付线元),住院补偿比例为35%。在大连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四、参合农民门诊就医补偿标准

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元。

五、参合农民门诊大病补偿标准

(一)门诊尿毒症肾透析不设定补偿起付线,血液透析补偿为每次元,腹膜透析按腹膜透析液费用的80%补偿,基金月最高支付限额元。医疗费用超过最高限额的,须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

(二)恶性肿瘤患者需要在门诊放、化疗的,不设定补偿起付线,医院住院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三)肝、肾移植术后患者使用抗排斥用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药品目录范围的,医院住院补偿比例给予补偿,每年度补偿不超过3万元。

六、生育就医补偿标准

农村孕妇生育实行定额补偿,正常产补偿元,剖宫产补偿元。

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八、征缴期内未出生的新生儿住院可享受补偿

征缴期内未出生的新生儿,当年无需缴纳新农合个人筹资部分,可按其户口随母亲或父亲享受新农合相关政策待遇,父母及子女共同累计补偿封顶线。

九、参合儿童脑瘫康复治疗住院可享受补偿

0-14周岁(含14周岁)参合儿童进行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脑瘫肢体综合训练的可享受住院医疗补偿。

十、0-7周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治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将0-7周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纳入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耳蜗成本费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植入手术医疗费用定额1.4万元,康复训练费用1.4万元,新农合按70%报销。确定中国医院、中国医院、大连医院、大连医院、医院做为首批人工耳蜗植入术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具有资质的专业性聋儿语训机构开展康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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