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24日,瓦房店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袭警罪案件。被告人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自年3月1日实施以来,瓦房店市判处的首例袭警罪案。 无独有偶,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9月初再次判处一起袭警案,被告人彭某某(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网络配图 被告人彭某某(女性)年生,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现住大连瓦房店。年6月8日17时许,彭某某与他人在复州城镇桥头饭店吃饭,期间因饭店老板石某教育自家孩子,彭某某与石某发生争执,随后石某报警。 瓦房店复州城派出所民警黄某、协警马某出警临场处置,彭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多次推搡、拉拽黄某、马某身体,用脚踹黄某腹部、腿部,打了黄某一耳光,用手将黄某面部挠破出血。经鉴定,黄某不构成轻微伤以上损伤程度。 瓦房店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袭警罪。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半岛晨报首席记者张锡明瓦房店法院大连新青年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