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7/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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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系国海证号海域使用权证确定的海域使用权人。年8月18日,大连市旅顺口区区委和区政府刊发新闻,辽宁海洋钻探装备有限公司海工重型装备项目在该区双岛湾街道大甸子村奠基。该项目包括了周某某的用海范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某于年10月14日向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交通局申请公开向辽宁海洋钻探装备有限公司海工重型装备项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以及审核材料。

年5月29日,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交通局答复周某某:“应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你自身生活、生产、科研等具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我局办理,并现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周某某认为,上述答复违法。

年6月27日,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以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收件人,以大连市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顺达路01号为邮寄地址,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邮寄了内件品名为“周某某不服开发区规划建设交通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1式2份(含函、委托书)(用地规划)”。根据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网络查询结果显示,同年6月29日,该邮件到达大连市,派件员为张某云。

派件邮寄结果为“未妥投”,原因为“拒收退回”。派件员张某云在邮件退回单上注明“电联拒收”,在邮件单据上注明了“电联收件人拒收”字样和所联系的两部电话号码。

周某某认为旅顺经开区管委会拒收其申请,即拒绝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故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庭审中,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可该两部电话号码系其办公电话。

根据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显示,旅顺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办公、办会、综合信息、政策调研、督查、法制、信访、机要、应急等工作”,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交通局系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机构。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02行初号行政判决书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本案中,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系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依照前述规定,其与所属职能部门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交通局,均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周某某不服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交通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有权向实际行使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职责的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虽主张其不具有行政复议职责,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该院对其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中,从周某某提交的证据看,足以证明其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且该邮件被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拒收。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虽主张其不存在拒收该邮件的行为,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此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该主张,该院不予采纳。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年6月29日拒收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这意味着,自此时起,其拒绝履行复议职责,周某某据此于年7月30日提起本案诉讼,符合前述规定的起诉期限,并无不妥。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周某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张,系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复议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其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现其拒绝履行相应职责,违反法律规定,显属不当。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02行初号行政判决判决:被告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处理。旅顺经开区管委会不服大连中院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上诉。

辽宁高院()辽行终号行政判决书认为:

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旅顺经开区管委会是否具有依周某某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复议的法定职责。是否应对周某某的复议申请作出处理。

本案中,作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委员会,具有作出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交通局作为该开发区的职能部门,依法具有应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权。故旅顺经开区管委会在收到周某某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对其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现拒绝履行相应职责违反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其对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提出周某某应当向旅顺口区人民政府或经开区交通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旅顺经开区管委会提出未收到复议申请,被上诉人所述邮寄复议申请书被拒收与事实不符的主张,一审审理中周某某提交的快递邮寄单据可以证明其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旅顺经开区管委会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该邮件被拒收。而旅顺经开区管委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无法支持。驳回旅顺经开区管委会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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