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9/2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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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动员群众力量,打一场污染防治人民战争,近日,大连瓦房店市出台《瓦房店市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首期设立20万元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对举报行为的最高奖励额度可达6万元。

七种情形可获得奖励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或倾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排放或倾倒污染物的。

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工业污染物的。

向河流、水库、湖泊倾倒生活垃圾(包括厨房垃圾、烟花爆竹包装物、塑料包装袋等)、畜禽养殖粪污、建筑垃圾,偷排工业废水、废液及其他污染物的。

在河流、水库、湖泊(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及湖库淹没红线范围)内,清洗、丢弃装贮过油类、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污染物容器的。

其他影响河流、水库、湖泊水生态环境质量行为的。

六种情形不能获得奖励

未提供具体明确的被举报人或经核查被举报人不属实的。

举报事实经核查不属实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匿名举报,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环境违法信息,指使他人举报的。

举报人自愿放弃获得奖励的。

《办法》规定,有奖举报奖励最高额度3万元,最低1万元。

三种情形,奖励金额增加一倍

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认定违法事实的。

除举报外,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开展查办工作的。

提供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线索,经生态环境和公安机关查实,按照法定程序,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

据瓦房店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保护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专人负责,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会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其他无关人员。

群众发现或知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可以通过电话、书面材料、当面反映等途径向瓦房店生态环境分局举报,举报电话为,;通信地址为瓦房店市新华路1号,邮编。

瓦房店市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发现和举报环境污染犯罪活动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5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电话、网络、书面材料、当面反映等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生态环境部门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举报发生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的奖励。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四条举报单位或个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一)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或倾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排放或倾倒污染物的;(二)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三)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工业污染物的;(五)向河流、水库、湖泊倾倒生活垃圾(包括厨房垃圾、烟花爆竹包装物、塑料包装袋等)、畜禽养殖粪污、建筑垃圾,偷排工业废水、废液及其他污染物的;(六)在河流、水库、湖泊(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及湖库淹没红线范围)内,清洗、丢弃装贮过油类、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污染物容器的;(七)其他影响河流、水库、湖泊水生态环境质量行为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未提供具体明确的被举报人或经核查被举报人不属实的;(二)举报事实经核查不属实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四)匿名举报,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五)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环境违法信息,指使他人举报的;(六)举报人自愿放弃获得奖励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六条举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奖励元;举报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奖励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奖励金额增加一倍进行奖励。(一)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认定违法事实的;(二)除举报外,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开展查办工作的;(三)提供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线索,经生态环境和公安机关查实,按照法定程序,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人举报的,按受理时间奖励最先举报者。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由联名者代表统一领取奖金(需提供其他联名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七条申请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程序:(一)瓦房店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基金,首期20万元,由瓦房店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瓦房店生态环境分局拨付。(二)瓦房店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查办的案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公安机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办理领取奖励相关手续。(三)举报有功人员须在接到生态环境部门奖励通知后的15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奖金,并登记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实施举报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其他无关人员。第九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串通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条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人提供线索应当查处而未查处,被上级部门稽查时发现并查处的;(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五)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群众发现或知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可以通过电话、书面材料、当面反映等途径向瓦房店生态环境分局举报:(一)拨打举报电话,;(二)通过来信来访向瓦房店生态环境分局举报;( 邮编:)。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主管: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主办:大连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

审核:刘洋

文字:赵冬梅

信源:瓦房店生态环境分局

版式:晶

校对:吴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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