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历史建筑认定办法》(辽住发〔〕3号)要求,为推进瓦房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完善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加强对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管理与保护,经市政府研究,将辽南府知府私宅(现太阳街道潘大屯村村委会)、得利寺镇俄式建筑和得利寺镇日式民宅等3处建筑列入瓦房店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现予以公布。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的规定,各司其职,加强我市历史建筑的管理、保护和宣传,研究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措施,做好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年6月3日 来源:瓦房店市政府网站 END 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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