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报道,近日一女子入住呼和浩特一家全季酒店,未经其本人允许,深夜遭遇酒店男性保安刷卡进房,该女士称事发时已是深夜(11点40分左右),一保安大叔声称要送水果,房内只有她一个人,十分害怕,要求1、公开道歉,2、酒店开除保安,3、承担她本人的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等。酒店方承认存在管理疏忽,由于客房部服务人员下班了,才由保安来送果盘,支持住客合法维权。 根据法律规定,该女子(消费者)入住酒店(商家)就与酒店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在入住酒店之后,酒店有义务为客户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另外,《民法典》规定:侵犯隐私权,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本案酒店方保安未经过入住女子的同意,深夜擅自进入其房间是存在过错的,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益(隐私权)。入住女子有权要求酒店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误工费得有证据支持并且与侵害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但酒店方是否开除涉事保安,属于酒店方的用工自主权范畴,入住女子的该项维权诉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