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7/3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关于恒添财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纳弘(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世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金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告   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现已对恒添财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纳弘(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大连金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大连世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展开侦查,为保证案件顺利进行,请未报案投资人于年9月1日前到金州分局经侦大队受案中心(大连市金州区解放路26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核对账目并制作笔录。   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将全力推进案件侦办速度,包括对涉案公司的相关领导、业务人员等的案件查处和追赃挽损等工作,最大限度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请投资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依法表达诉求,不参与各类非法聚集活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通告   联系人:迟警官常警官   联系-关于盛京百善(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告   盛京百善(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采取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群体公开宣传,非法向社会公众群体吸收存款。目前我局已对此案立案侦査,为保证案件顺利的进行,加快案件的推进,最大限度的维护投资者利益,自本公告发布前未到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制作笔录的投资者和尚未核对账目、制作笔录的理财团队经理(含兼职)、理财业务员(含兼职),自通告之日起至年9月12日止,到瓦房店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核对账目并制作笔录。逾期不提供相关证据或未核对者,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需自行承担。   需提供证据材料如下:   一、投资者需提供证据   1.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写明联系方式)   2.完整的合同复印件(含封面)   3.该笔投资款的银行流水单(时间范围为首次购买产品当月1日至年12月30日,无论已兑付或者未兑付的投资都应体现。请用铅笔在投资额、收益额、本金回款下面画横线标记处。)   4.所涉及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5.宣传材料(如有)   二、理财团队经理和理财业务员需提供证据材料   1.银行流水单(需体现出佣金、提成、工资、返佣等情况)   2.若理财经理本人也有投资,所需提供证据材料与投资相同。   特此公告      联系人:曹警官(-)瓦房店市公安局年7月14日关于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告   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年7月12日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负责人任某某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瓦房店市公安局对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开展侦査。请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投资的投资人、理财团队经理、理财业务员,自通告之日起至年8月12日携带相关材料到瓦房店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逾期不报及不配合取证的,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自行承担。   需提供证据材料如下:   一、报案投资者需提供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写明联系方式)   2、完整的合同复印件(含封面)   3、P0S机刷卡小票复印件   4、所涉及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5、打印银行流水(从第一次投资起始日到最后一次返款日结束,包含后期按比例兑付流水,要有交易对手信息。)   6、宣传材料(如有)   二、理财团队经理和理财业务员需提供证据材料   1、银行流水单(需体现出佣金、提成、工资、返佣等情况)   2、若理财经理本人也有投资,所需证据材料与投资者相同。   特此通告      联系人:姜警官(-)瓦房店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年7月14日来源:大连金州公安、瓦房店市公安局编辑:李金秋美编:张强校对:王涛责编:李元臣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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