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大连公开”免费订阅 原告张某某为了证明其视同缴费工龄,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年11月7日申请知青招工呈报表显示:“张某某毕业学校为复县十五中学,下乡日期为年5月,落实政策,要求安排工作,同意在我单位安排工作,年11月7日复县复州湾供销社盖章,同意,年11月15日复县供销社盖章,同意知青招工,年11月23日复县知识青年安置办公室章;” 2、三案平反人员家属恢复吃商品粮申请表注明:“年9月5日,张某某恢复吃商品粮;” 3、合同工录用书存根载明:“张某某同志分配到复州湾供销社饮食服务公司做合同工,合同期三年,自年12月30日至年12月30日止,落款时间年12月30日盖有复县劳动局章;” 4、毕业照片上有“复县十五中学中学毕业师生合影、5、20”文字记载; 5、张某某工作证显示:“年7月1日发复州湾供销社;” 6、个人缴费明细载明:“年12月9日首次缴费,缴费年度93年,在职参保;” 7、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写明:“本单位工作起止时间栏填写时间为年11月,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栏填写时间为年6月30日,落款处盖瓦房店市复州湾供销合作社章时间年12月22日,经办人处有张某某名;” 8、大连普湾新区复州湾供销合作社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张某某系瓦房店市复州湾供销合作社职工,年11月7日参加工作到年底,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到年6月,原始档案丢失。”。 瓦房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年10月8日作出“年退休人员审批表”,记载:“单位编号:W,姓名张某某,性别男,手册编号,身份证号码××××××××,退休类别正常退休,参加工作时间年7月,退休时间年12月,扣减年限.01-.12工令8年正,扣减原因中断,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31年6月,个人账户年限25年00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行政部门意见:‘从年1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张某某对“年退休人员审批表”中扣减年限等事项不服,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认定原告年5月至年6月、年1月-年12月八年零两个月为上班工龄。 庄河市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张某某主张的上述期间能否认定为连续工龄的问题。 依据《辽宁省劳动厅关于核定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的通知》(辽劳险字[]83号)、《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辽人社[]号)规定,应严格依据企业职工档案记载办理相关退休事项。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用人单位应及时补办档案,补办时要将职工档案补齐或将要件补齐,其中包括工龄确认表、工资验封卡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职工档案丢失,应按上述规定补办档案或要件。 现原告某某未能提供“调资单和工资表(82到92)”等工资材料,属档案要件无法补齐,被告依据原告现有资料将年1月-年12月工龄予以扣除并无不当。 至于原告张某某提出要求被告将年5-6期间也认定为连续工龄的请求,庄河市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照片记载时间和证人的工龄认定不能当然成为原告在年5月即已毕业的证明。被告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局依据原告张某某现有档案材料作出案涉退休审批并无不当,对原告张某某诉讼请求庄河市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某不服庄河法院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无据证明在那个年代只能七月份毕业,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了当年毕业的月份有早有晚。 大连中级认为:根据已查明的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载明的张某某参加工作的时间和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涉案“年退休人员审批表”认定张某某的工龄存在差异,在上诉人张某某提供了《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辽档发[]9号)规定的补办要件——“招工录用手续”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对上诉人张某某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后依法重新作出认定。 大连中院作出()辽02行终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不当,予以纠正。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辽行初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审被告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0月8日作出“年退休人员审批表”的行政行为; 三、责令原审被告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审原告张某某的退休审批重新作出认定。 杨财广律师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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